轉知本縣115年度「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歡迎本校符合資格之志工,於8月16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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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組兼任資訊 / 張貼者
教職員
張貼日期: 2026-08-11 08: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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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本府115年7月20日府社工助字第1150285403號函辦理。 |
| 二、 |
依志願服務法及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2條及第5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 務工作,服務年資滿2年,服務時數1,000小時以上,持有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 (一)服務年資滿2年,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頒授彰化縣志願服務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頒授彰化縣志願服務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年資滿5年,服務時數達2,000小時,頒授彰化縣志願服務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
| 三、 |
符合前述申請資格之一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及金牌獎;符合獎勵辦法資格者,每人每年擇一申請等次獎項,惟同等次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
| 四、 |
為落實高齡友善城市計畫,各運用單位得推薦績優長青志工人選,服務年資滿2年,累計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以上。( 服務時數依據「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 給作業規定」須達150小時以上始能推薦),本獎項因名額有限,每個運用單位以1名為限,且同一年度不得與說明二之獎項同時申請。 |
| 五、 |
志工服務時數起算為該名志工完成基礎訓練及各類別特殊訓練之隔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另為落實操作衛生福利志願服務整合資訊系統 ,請各運用單位確實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https://vols.mohw.gov.tw/,建置志工基本資料、服務時數及表揚獎勵等資料。 |
| 六、 |
請貴校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 定」 開立績效證明書及獎勵事蹟表,務必以直式格式填寫開立。 |
| 七、 |
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 業 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 用。 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 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 singleform-1.ht ml)翻譯。 |